董事會

董事權責

依公司章程規定,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七人,任期三年,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連選得連任,董事人數由董事會議定之。

本公司之董事會指導公司策略、監督管理階層、對公司及股東負責,在公司治理制度之各項作業與安排,董事會皆依照法令、公司章程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行使職權,以落實良好董事會治理制度,致力維護利害關係人權益,並以企業永續為經營指導方針。

董事會績效評估

本公司建立董事會績效評估制度,董事會並於民國110年09月24日通過董事會暨功能性委員會績效評估辦法。評估範圍包括董事會、個別董事成員及功能性委員會之自評,內部董事會績效評估每年執行1次,外部董事會績效評估則至少每三年由外部專業獨立機構或外部專家學者團隊執行1次,並於年度結束時執行當年度績效評估。

董事會績效評估內容包括五大面向:對公司營運之參與程度、提升董事會決策品質、董事會組成與結構、董事的選任及持續進修、內部控制等。個別董事成員績效評估內容包括:公司目標與任務之掌握、董事職責認知、對公司營運之參與程度、內部關係經營與溝通、董事之專業及持續進修、內部控制等。功能性委員會績效評估內容亦包含五大面向:對公司營運之參與程度、功能性委員會職責認知、提升功能性委員會決策品質、功能性委員會組成及成員選任、內部控制等。

民國112年度本公司就「董事會」、「董事會成員」、「審計委員會」及「薪資報酬委員會」之績效進行評估,各項評估分別進行。評估結果各分為五個等級:極差(非常不同意)、差(不同意)、中等(普通) 、優(同意)極優(非常同意)。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成員」、「審計委員會」及「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內部自評結果分別為優、優、極優、極優,足以顯示本公司董事會暨功能性委員會運作成效卓越。

民國112年度委託社團法人臺灣誠正經營學會執行外部評估,依董事會專業職能(董事會組成與結構、董事之選任及持續進修)、董事會決策效能(對公司營運之參與程度、提升董事會決策品質)、董事會對內部控制之重視程度與監督及董事會對永續經營之態度等四大構面,以問卷填答、書面審閱及實地訪談進行評估。

其總評摘要如下: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背景則涵蓋有會計、醫學、及醫療器材等專業,能從不同角度提供多元化意見。董事會成員對於公司營運之參與程度較為深入,充分發揮決策效能。

建議事項主要有:增進董事多元組成、持續檢視人才績效評估標準之妥適性及增加永續發展議題於董事會之討論等三項。

本公司針對上述建議將研議擬定因應計畫,包括未來董事改選時,將審慎評估董事候選人名單,將性別要素納入評估,促使董事會成員組成更為多元,並有助引入不同之價值觀點,強化董事成員多元性;本公司將透過定期檢討績效評估標準,並於董事會會議中增加相關討論,使其能更貼近企業現實所需,並針對評估標準發展出更為細緻及明確之操作標準;並尋求外部顧問的建議,以提供多元的人才培育發展觀點,以擬定適當的發展計畫、獎酬制度或績效評估標準。

上述結果於民國113年2月20日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及董事會,並做為董事會及功能性委員會成員其績效、薪酬及提名續任之參考。

選任資訊

本公司章程明訂,本公司董事選舉採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之候選人提名制度。
本屆董事任期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至民國116年5月31日止
本公司董事會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設置審計委員會及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六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

董事簡歷

學歷

  • 國立中央大學化學工程碩士

經歷

  • 群創光電(股)公司總經理
  • 奇美電子(股)公司協理

專業資格與經驗

國立中央大學化學工程碩士。現任本公司董事長,近三十年完整面板產業資歷,具有五年以上之商務、財務及公司業務所須工作經驗,擁有國際觀,專業市場競爭判斷、創新領導及營運管理能力、策略規劃及危機處理之能力,帶領公司走向產業領導先驅,邁向永續經營。

學歷

  • 臺灣大學電機工程學研究所碩士

經歷

  • 群創光電(股)公司協理
  • 東貝光電(股)公司總經理室顧問
  • 奇美電子(股)公司產品開發總處總處長

專業資格與經驗

臺灣大學電機工程研究所碩士。近二十八年完整 TFT-LCD 產業經歷,專業領域為 IC 設計、CCD 影像及顯示器驅動電路系統設計。具有五年以上之商務及公司業務所須工作經驗,擁有國際觀,專業市場競爭判斷、創新領導及營運管理能力。

學歷

  • 清華大學材料工程研究所碩士

經歷

  • 財團法人群創教育基金會董事長
  • 群創光電(股)公司董事長
  • 奇菱科技(股)公司副總經理
  • 聯友光電(股)公司副廠長
  • 工研院材料所副研究員

專業資格與經驗

清華大學材料工程研究所碩士。逾三十年平面顯示器產業。專精於面板產業之製造、研發和業務豐富經驗。具有五年以上之商務、財務及公司業務所須工作經驗,擁有國際觀,專業市場競爭判斷、創新領導及營運管理能力、策略規劃及危機處理之能力。

學歷

  • 臺灣大學EMBA財務金融組商學碩士

經歷

  • 東森電視事業(股)公司財經新聞台總監
  • 雪巴投資控(股)公司董事
  • 美太系統(股)公司共同創辦人

專業資格與經驗

臺灣大學EMBA財務金融組商學碩士。現任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財經新聞台總監。逾十年金融、證券、財務、投資等相關領域之經驗,具有五年以上之商務、財務及公司業務所須工作經驗,擁有國際觀,具備公司治理、財務分析、產業發展洞察力。

學歷

  • 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經歷

  • 元大證券(股)公司總經理
  • 香港商德意志證券亞洲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董事總經理
  • 瑞士商瑞士信貸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董事總經理
  • 英商柏克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董事總經理

專業資格與經驗

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企業管理碩士。現為寬量國際股份有公司執行長,為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及薪資報酬委員會召集人,擁有逾二十二年金融、證券、財務、投資等相關領域之經驗,具備公司治理、財務分析、產業發展洞察力。

學歷

  • 大同工學院機械系

經歷

  • 臺灣醫療暨生技器材工業同業公會理事長
  • 科技部工程科技推廣中心諮詢委員

專業資格與經驗

大同工學院機械系學士。現為榕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暨總經理,為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及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逾三十二年產業運營經驗,具有五年以上之商務、財務及公司業務所須工作經驗,具備公司治理、財務、商務、市場行銷及產業相關營運規劃、經營與管理實務能力。

學歷

  • 台北醫學大學醫學系

經歷

  •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學術副校長
  •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講座教授

專業資格與經驗

台北醫學大學醫學系學士。現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醫學系兼任教授,為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及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逾十八年醫學影像暨放射技術學術研究經驗,專精於醫學影像暨放射技術學術研究。具有五年以上之公司業務所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專業資格。

董事專業資格及獨立董事獨立性資訊揭露:

董事專業資格與經驗

姓名 專業資格與經驗
董事長
群創光電(股)公司
代表人:楊柱祥 先生
國立中央大學化學工程碩士。現任本公司董事長,近三十年完整面板產業資歷,具有五年以上之商務、財務及公司業務所須工作經驗,擁有國際觀,專業市場競爭判斷、創新領導及營運管理能力、策略規劃及危機處理之能力,帶領公司走向產業領導先驅,邁向永續經營。
董事
群創光電(股)公司
代表人:林添仁 先生
臺灣大學電機工程研究所碩士。近二十八年完整 TFT-LCD 產業經歷,專業領域為 IC 設計、CCD 影像及顯示器驅動電路系統設計。具有五年以上之商務及公司業務所須工作經驗,擁有國際觀,專業市場競爭判斷、創新領導及營運管理能力。
董事
王志超 先生
清華大學材料工程研究所碩士。逾三十年平面顯示器產業。專精於面板產業之製造、研發和業務豐富經驗。具有五年以上之商務、財務及公司業務所須工作經驗,擁有國際觀,專業市場競爭判斷、創新領導及營運管理能力、策略規劃及危機處理之能力。
董事
李兆華 女士
臺灣大學EMBA財務金融組商學碩士。現任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財經新聞台總監。逾十年金融、證券、財務、投資等相關領域之經驗,具有五年以上之商務、財務及公司業務所須工作經驗,擁有國際觀,具備公司治理、財務分析、產業發展洞察力。
獨立董事
李鴻基 先生
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企業管理碩士,現為寬量國際股份有公司執行長,為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及薪資報酬委員會召集人,擁有逾二十二年金融、證券、財務、投資等相關領域之經驗,具備公司治理、財務分析、產業發展洞察力。
獨立董事
黃啟宗 先生
大同工學院機械系學士。現為榕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暨總經理,為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及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逾三十二年產業運營經驗,具有五年以上之商務、財務及公司業務所須工作經驗,具備公司治理、財務、商務、市場行銷及產業相關營運規劃、經營與管理實務能力。
獨立董事
周宜宏 先生
台北醫學大學醫學系學士。現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醫學系兼任教授,為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及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逾十八年醫學影像暨放射技術學術研究經驗,專精於醫學影像暨放射技術學術研究。具有五年以上之公司業務所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專業資格。

董事獨立性資訊

姓名 獨立性情形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家數
董事長
群創光電(股)公司
代表人:楊柱祥 先生
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已符合下述各獨立性評估條件。
(1)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2)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5%以上、持股前五名或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或第 2 項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3)非與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係由同一人控制之他公司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4)非與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5)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 5%以上股東(但特定公司或機構如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20%以上,未超過 50%,且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6)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未逾新臺幣 50 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證券交易法或企業併購法相關法令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公開收購審議委員會或併購特別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7)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8)未有公司法第 30 條各款情事之一。
董事
群創光電(股)公司
代表人:林添仁 先生
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已符合下述各獨立性評估條件。
(1)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2)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1%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3)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5%以上、持股前五名或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或第 2 項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4)非與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係由同一人控制之他公司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5)非與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6)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 5%以上股東(但特定公司或機構如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20%以上,未超過 50%,且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7)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未逾新臺幣 50 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證券交易法或企業併購法相關法令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公開收購審議委員會或併購特別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8)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9)未有公司法第 30 條各款情事之一。
董事
王志超 先生
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已符合下述各獨立性評估條件。
(1)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3)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1%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非(1)所列之經理人或(2)、(3)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5%以上、持股前五名或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或第 2 項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6)非與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係由同一人控制之他公司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7)非與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8)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 5%以上股東(但特定公司或機構如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20%以上,未超過 50%,且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9)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未逾新臺幣 50 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證券交易法或企業併購法相關法令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公開收購審議委員會或併購特別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10)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11)未有公司法第 30 條各款情事之一。
(12)未有公司法第 27 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董事
李兆華 女士
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已符合下述各獨立性評估條件。
(1)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3)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1%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非(1)所列之經理人或(2)、(3)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5%以上、持股前五名或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或第 2 項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6)非與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係由同一人控制之他公司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7)非與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8)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 5%以上股東(但特定公司或機構如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20%以上,未超過 50%,且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9)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未逾新臺幣 50 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證券交易法或企業併購法相關法令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公開收購審議委員會或併購特別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10)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11)未有公司法第 30 條各款情事之一。
(12)未有公司法第 27 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獨立董事
李鴻基 先生
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已符合下述各獨立性評估條件。
(1)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3)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1%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非(1)所列之經理人或(2)、(3)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5%以上、持股前五名或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或第 2 項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6)非與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係由同一人控制之他公司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7)非與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8)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 5%以上股東(但特定公司或機構如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20%以上,未超過 50%,且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9)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未逾新臺幣 50 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證券交易法或企業併購法相關法令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公開收購審議委員會或併購特別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10)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11)未有公司法第 30 條各款情事之一。
(12)未有公司法第 27 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獨立董事
黃啟宗 先生
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已符合下述各獨立性評估條件。
(1)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3)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1%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非(1)所列之經理人或(2)、(3)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5%以上、持股前五名或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或第 2 項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6)非與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係由同一人控制之他公司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7)非與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8)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 5%以上股東(但特定公司或機構如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20%以上,未超過 50%,且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9)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未逾新臺幣 50 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證券交易法或企業併購法相關法令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公開收購審議委員會或併購特別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10)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11)未有公司法第 30 條各款情事之一。
(12)未有公司法第 27 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獨立董事
周宜宏 先生
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已符合下述各獨立性評估條件。
(1)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
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3)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1%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非(1)所列之經理人或(2)、(3)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5%以上、持股前五名或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或第 2 項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6)非與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係由同一人控制之他公司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7)非與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8)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 5%以上股東(但特定公司或機構如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20%以上,未超過 50%,且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9)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未逾新臺幣 50 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證券交易法或企業併購法相關法令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公開收購審議委員會或併購特別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10)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11)未有公司法第 30 條各款情事之一。
(12)未有公司法第 27 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獨董任期年資

董事成員多元化情形

為強化公司治理並促進董事會組成與結構之健全發展,本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條第三項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政策指出:董事會成員組成應考量多元化,除兼任公司經理人之董事不宜逾董事席次三分之一外,並就本身運作、營運型態及發展需求以擬訂適當之多元化方針,宜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二大面向之標準:

(1)基本條件與價值: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

(2)專業知識與技能:專業背景(如法律、會計、產業、財務、行銷或科技)、專業技能及產業經歷等。

本公司現任董事會由7位董事組成,包含4位非執行董事、3位獨立董事,成員均具備財金、商務及產業知識及國際市場觀且長於領導、營運判斷、經營管理、危機處理等專業能力。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規定第3項及第4項規定情事。本公司具員工身份之董事占比為0%,獨立董事占比為42.86%、女性董事占比為14.28%,3位獨立董事任期年資在3年以下,1位董事年齡在40-49歲,2位董事年齡在50-59歲,3位董事年齡在60-69歲,1位董事年齡在70-79歲。本公司注重董事會成員組成之性別平等,女性董事比率目標為15%以上,本屆董事會增加一名女性董事以達成目標。本公司董事會成員落實多元化政策之情形如下:

產業經驗 / 專業

職稱姓名基本組成產業經驗/專業 獨董任期年資
國籍性別兼任本公司員工年齡營運判斷經營管理財務會計商學經濟危機處理產業知識國際市場觀領導決策3年以下4~9年
40-49歲50-59歲60-69歲70-79歲
董事長之法人代表人楊柱祥中華民國VVVVVVVVV
法人董事代表人林添仁中華民國VVVVVVVVV
董事王志超中華民國VVVVVVVVV
董事李兆華中華民國VVVVVVVVV
獨立董事李鴻基中華民國VVVVVVVVVV
獨立董事黃啟宗中華民國VVVVVVVVVV
獨立董事周宜宏中華民國VVVVVVVV